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它与土地出让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政府在批次报地(把农民手里的地报给上级批准收为国有土地)的时候给上一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交的土地款项,交了后这些土地才能当地政府使用。而土地出让金是当地政府把已经得到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即拍卖)给开发商或工厂时,受让人(开发商或工厂)交给当地政府的土地使用费。这两个相当于你买东西,先把东西低价买回来,再把东西高价卖出去,自己得利一样。
在用地前需进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报批,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为规划区内城市批次里的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规划区外,独立选址的以出让方式区的土地的。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对于上述问题,前者在报批阶段缴纳,后者在用地阶段缴纳;前者是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上交,相当于买国家的建设用地指标,后者是由拿地者(开发商等)交给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关键词: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